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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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本院作出的(2017)豫15执17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对信阳亚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信阳市第三实验小学校区南侧“教苑”小区经济适用房综合楼一、二层门面的查封。对上述房屋的原查封的效力消灭,对该房屋的轮侯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的法律效力。 二、将信阳亚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信阳市第三实验小学校区南侧“教苑”小区经济适用房综合楼第1-2层部分门面建筑面积共计810.67平方米的房屋作价5297880元(流拍保留价),交付申请执行人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园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抵偿相应金额的债务。上述拍卖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园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时起转移给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园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