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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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2019)粤1223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2019)粤1223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应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共1162431.54元给陈杰琳、陈杰成、***、***,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变更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2019)粤1223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对***应赔偿给陈杰琳、陈杰成、***、***的1162431.5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陈杰琳、陈杰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3785元,由陈杰琳、陈杰成、***、***负担1378.5元,由***负担12406.5元,***负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6464元,由陈杰琳、陈杰成、***、***负担1646.4元,由***负担1481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