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揭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揭阳市港务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5202民初3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5202民初30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驳回揭阳市港务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及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上列第一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92.65元,由揭阳市港务总公司负担350.65元,***、***负担1842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2.65元,由揭阳市港务总公司负担350.65元,***、***负担18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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