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揭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揭阳市港务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5202民初3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5202民初30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驳回揭阳市港务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及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上列第一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92.65元,由揭阳市港务总公司负担350.65元,***、***负担1842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2.65元,由揭阳市港务总公司负担350.65元,***、***负担18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