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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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合和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揭阳市东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9)粤5203民初6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9)粤5203民初69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9)粤5203民初6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揭阳合和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揭阳市东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租金2172570.98元; 四、驳回揭阳市东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揭阳市东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受理费32190元,减半收取为16095元,由揭阳市东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977元,揭阳合和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118元;反诉受理费13246元,减半收取为6623元,由揭阳市东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揭阳市东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780元,揭阳合和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林汉葵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