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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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保险费2492.48元和代为清偿的理赔款31696.52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4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4129元为基数,按日1‰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表示同意代为垫付,由被告***在履行本案债务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