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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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5202民初203号民事判决。 二、揭阳空港经济区新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土建部分工程款2619074.8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2619074.89元自2016年8月8日起到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三、揭阳空港经济区新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修部分工程款1545789.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1545789.8元自2017年8月31日起到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四、揭阳市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第三项所确认的揭阳空港经济区新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和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揭阳空港经济区新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七、驳回揭阳空港经济区新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揭阳市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3501.73元,由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501.73元,揭阳空港经济区新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揭阳市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5000元。反诉受理费45475.17元,由揭阳空港经济区新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976.9元,由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431元,由揭阳空港经济区新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揭阳市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054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