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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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安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081773.94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12月19日至款项付清时止,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南京安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支付质量保证金275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96元,由原告***负担11385元,被告南京安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01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京安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2000元,由原告***、被告南京安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6000元。被告南京安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70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011元交付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尧化支行,开户名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账号:62×××63),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