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汾鹏泰伟业有限公司
上海对中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嘉琳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对中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临汾鹏泰伟业有限公司货款153930元,并自2016年9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临汾鹏泰伟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51元,保全费2320元,共计8771元,由鹏泰公司负担5910元,对中公司负担28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3
发布日期 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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