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票据相当的利益2121992.4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76元,减半收取11888元,由原告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