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颐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133089.95元(含精神损失抚慰金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63元,鉴定费2080元,合计5643元,由原告***负担643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2500元,被告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因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其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22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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