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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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光复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佳东支行 黑龙江天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光复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佳东支行借款本金85909.14元和逾期借款利息7350.4元及之后的逾期借款利息(以本金85909.14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9%上浮50%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 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