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福生食品有限公司
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3民初7887号

原告:青岛福生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钟玉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杰,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锋,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学,总经理。

第三人:***,女,汉族,住***。

第三人:***,男,汉族,住***。

原告青岛福生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议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青岛福生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青岛福生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婷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予予

裁判日期 2019-07-26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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