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福生食品有限公司 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3民初7887号 原告:青岛福生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钟玉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杰,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锋,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学,总经理。 第三人:***,女,汉族,住***。 第三人:***,男,汉族,住***。 原告青岛福生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议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青岛福生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青岛福生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婷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予予 |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