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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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金山博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五寨县祥泰农机专业合作社 山西亿牧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五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五寨县祥泰农机专业合作社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忻州金山博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农机具款924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20元,由被告五寨县祥泰农机专业合作社负担。 上述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一方,如不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