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鹰潭市新海精密机件有限公司
鹰潭市经贸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鹰潭市新海精密机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鹰潭市经贸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代偿款项697,915.03元及相应利息(以697,915.03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分别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被告鹰潭市新海精密机件有限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

三、驳回原告鹰潭市经贸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18元、诉讼保全费4,729元,合计人民币16,947元,由被告鹰潭市新海精密机件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发布日期 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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