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7-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阜新金昊空压机有限公司
阜新市太平区明山空压机维修中心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辽07执48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金昊空压机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梁树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阜新市太平区明山空压机维修中心,住***。

经营者:***,该中心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阜新金昊空压机有限公司与阜新市太平区明山空压机维修中心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民终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阜新市太平区明山空压机维修中心及其经营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阜新金昊空压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接到法律文书后,自动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款及执行费。本院已经将执行款给付申请人,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辽07执48号案件执行完毕,终结(2019)辽民终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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