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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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岛凯通经贸总公司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给付原告青岛凯通经贸总公司租赁费人民币738356.16元及利息97485.6元(该利息截至2018年4月8日); 二、被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给付原告青岛凯通经贸总公司租赁费人民币738356.16万元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2018年4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租金738356.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青岛凯通经贸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的履行期间为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58元,由被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