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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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元通典当有限公司 青岛融安机电有限公司 青岛三维新动力机电有限公司 青岛盛世牧业有限公司 青岛维朔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元通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8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元通典当有限公司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核算); 三、原告青岛元通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质押的持有的被告青岛维朔热能科技有限公司5.71%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被告***、被告***、被告青岛维朔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盛世牧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三维新动力机电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融安机电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用6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1821元(原告已预交),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1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