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新亨达真空玻璃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奥柯斯特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新亨达真空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奥柯斯特工贸有限公司货款34718.83元; 二、被告青岛新亨达真空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奥柯斯特工贸有限公司上述货款产生的逾期付款损失(以34718.83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3元,减半收取421.5元,由原告承担50.5元,由被告承担371元;保全费46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7-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