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盛美钢格板有限公司 青岛橡六输送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3民初9425号 原告:青岛盛美钢格板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明山,总经理。 被告:青岛橡六输送带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原告青岛盛美钢格板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橡六输送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2019年10月29日,原告青岛盛美钢格板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青岛盛美钢格板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计53.5元,由原告青岛盛美钢格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琪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佳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