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京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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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顺风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京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各项损失33500元。被告温县顺风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河南京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被告***、温县顺风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6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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