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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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青岛博瑞心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及鉴定费共计3000元;(上述项款项应付款至账号:80×××82;开户行:青岛银行××支行;收款人:青岛博瑞心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