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正翔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23690元及从2017年9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9元,由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