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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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 普宁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范围内赔偿原告***6778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100万元范围内赔偿原告***28545.97元; 三、被告***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的赔偿款28545.9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4.16元,减半收取计1732.08元,由原告***负担628.0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负担77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负担328元。 上诉的当事人,应在接到本院《交纳上诉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按通知书中指定的开户银行及其对应的开户名和账号进行交纳。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