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邢台腾跃型材有限公司
文水海威钢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21民初691号

原告:邢台腾跃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2。

被告:文水海威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邢台腾跃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水海威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邢台腾跃型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邢台腾跃型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王学斌

审判员王淑丽

审判员秦广庆

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宁丽

裁判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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