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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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雄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东风(十堰)汽车钢板弹簧有限公司 十堰超能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十堰超能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行借款本金11349995.89元及利息564662.74元(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并从2019年12月21日起以本金11349995.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计算利息及按合同约定(按年利率8.482%确定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8.482%计收复利)支付罚息、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被告东风(十堰)汽车钢板弹簧有限公司、湖北雄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十堰超能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十堰超能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乐章菊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288元,由被告十堰超能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东风(十堰)汽车钢板弹簧有限公司、湖北雄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时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