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秦皇岛尚明照明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亮化工程承包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总计56454元; 三、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123470.06元; 四、被告自行取回交给原告尚未安装使用的灯具; 五、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第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8134元,由原告李民(迁安市黄台湖李公馆业主)负担4880.4元,由被告秦皇岛尚明照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253.6元。鉴定费18500元,原告李民(迁安市黄台湖李公馆业主)负担3000元,由被告秦皇岛尚明照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5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