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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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口家新骏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重庆文正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00110元,并支付以40011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6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被告海口家新骏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411元,由被告海口家新骏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海口家新骏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