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舟山广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大连龙达盛海运有限公司
广西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洋浦恒隆船务有限公司
东方船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舟山广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洋浦恒隆船务有限公司落空费421740元及利息(以4217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洋浦恒隆船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11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559元(原告已预交7626元),由原告洋浦恒隆船务有限公司负担943元,被告舟山广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3616元。

本案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账号:20×××77,开户行:农行南宁市万象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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