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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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建设有限公司 六安亚夏润南汽车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金昌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81民初493号 原告:六安亚夏润南汽车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韦波,执行董事。 被告:金昌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 负责人:未治怀,职务不祥。 被告:金昌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六安亚夏润南汽车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昌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金昌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六安亚夏润南汽车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六安亚夏润南汽车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盛敏芳 人民陪审员凤元清 人民陪审员张保良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胡慧玲 |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