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六安恒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六安恒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8.7%计息至本清息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欠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80元,减半收取15890元,由被告六安恒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