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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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友基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743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7436.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友基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15.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