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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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神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神池县平顺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配件费和修理费共33730元; 2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神池县平顺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停运损失费50070元; 3驳回原告神池县平顺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