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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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朝阳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仕能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云南仕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宁国市朝阳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53888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17年9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宁国市朝阳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云南仕能商贸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856元,保全费4670元,反诉费8217元,合计2474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宁国市朝阳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743元,被告被告(反诉原告)云南仕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