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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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掖汇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15225.81(525376.35元×60%)、鉴定费8400元(14000元×60%)),合计323625.81元; 二、被告张掖金山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57612.91元(525376.35元×30%)、鉴定费4200元(14000元×30%),合计161812.91元; 三、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局张掖广播转播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2537.64元(525376.35元×10%)、鉴定费1400元(14000元×10%),合计53937.64元; 四、被告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无线传输中心张掖产业开发中心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000元,由原告***负担14707元,被告张掖汇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776元,张掖金山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388元,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局张掖广播转播台负担1129元。因原告家庭困难,原告实际交纳案件受理费9195元,已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待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予以抵扣后,由原告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11805元。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减少诉讼请求后,本院未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87元不再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