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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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郊仙庾农村信用合作社 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庾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自2014年6月10日至2016年6月10日按年利率10.5%支付利息,2016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12.6%计算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830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款结算户,帐号:81×××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