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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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42993.68元给原告***; 二、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范围中赔付51159.94元给原告***; (上述款项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直接汇至原告***的银行账户)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负担1055元,原告***负担3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