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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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丹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灵川县八里街工业园区八里街桂林日报社小区11栋1单元8层3号房在交房条件成就时七日内交付原告***; 被告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3865.25元; 被告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本案涉案房屋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出具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573元,由被告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履行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46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