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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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兴市开心九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UNJ180902合同中的购车款人民币2164000元及该合同约定的资金占用费、逾期违约金(资金占用费、逾期违约金的计算:以该合同《买卖客车分期付款协议书》约定的计算方式,从2019年5月27日起,以2664000元计至2019年7月15日;以2564000元,从2019年7月16日起,计至2020年3月30日;以2514000元,从2020年3月30日计至2020年3月31日;以2414000元,从2020年4月1日起,计至2020年5月20日;以2164000元,从2020年5月2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2164000元购车款之日止)。 二、被告宜兴市开心九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ZNJ180502合同中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3477.0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23751.29元整。 三、被告***对被告宜兴市开心九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付原告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ZNJ180502合同中的资金占用费13477.0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3751.29元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州好伴旅假日客运有限公司以苏D×××××、苏D×××××客车对本项资金占用费、逾期付款违约金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被告宜兴开心九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付原告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UNJ180902合同中的购车款、资金占用费、逾期违约金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京豪力旅运有限责任公司以苏A×××××、苏A×××××、苏A×××××、苏A×××××、苏A×××××、苏A×××××客车对本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宜兴市开心九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被告***、***给付原告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87000元。 六、驳回原告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6606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宜兴市开心九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6606元;本案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宜兴市开心九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606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