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林市圣明冷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恒星制冷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桂林市圣明冷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恒星制冷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8095.6元及利息(利息分两笔计算,第一笔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以本金178095.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第二笔自2019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78095.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桂林市圣明冷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8元、财产保全费1658元,由被告桂林市圣明冷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20-07-1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