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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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牡丹江市东方曼哈顿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牡丹江市东方曼哈顿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900000元、利息115327.2元,合计1015327.2元,并继续给付原告***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37元,减半收取6968.5元,由被告牡丹江市东方曼哈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