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港市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港市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相关费用85548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8554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从2016年3月3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40元,减半收取为8020元,由被告贵港市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6040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