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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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9日签订的《参与合作定向开发协议书》; 二、被告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12558元; 三、被告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已付购房款1125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自2011年11月3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562元,被告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