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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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防城港市卓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防城港市卓超汽车服务公司支付租金2518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51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9月1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39.69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439.69元(收费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