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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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保山市康浩(集团)康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保山市医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保山市康浩(集团)康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8000元。 二、驳回原告保山市康浩(集团)康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征收775元,由原告保山市康浩(集团)康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25元,由被告***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