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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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鹤岗市海红家电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市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8年7月12日利息为2001261.72元,之后发生的利息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及所附借据之约定、国家规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鹤岗市聚源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如被告***不能按期足额清偿,以被告鹤岗市海红家电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鹤岗市工农区15委海红家电综合楼A栋111室房产一户(面积314.77平方米,房他证工农区字第TXXXX)及土地(鹤他项【2015】第GN00XX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原告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64.29元,由被告***、鹤岗市聚源担保有限公司、鹤岗市海红家电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