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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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鹤岗市洪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院 |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406民初11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鹤岗市洪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波,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鹤岗市洪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贺小平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峰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