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鸡西振凯义乌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鸡西振凯义乌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2030元,利息156654.50元,合计378684.50元;2020年5月9日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鸡西振凯义乌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并在给付上款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