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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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 法院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廊桥利泉义乌小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天外景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宣传费用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天外景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内蒙古天外景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29元,由被告陕西廊桥利泉义乌小商品有限公司负担2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