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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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37788.21元,支付至2020年3月15日止的利息、违约金46515.76元,合计184303.97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以月利率2%为限),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被告***应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律师代理费8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6元,减半收取计199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