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
泉州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款项9599.9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款项3628.55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元,由被告***负担9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共同负担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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